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汉字是汉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一些民族也已经完全使用汉字,同时汉字也是全国各少数民族通用的文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标准。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
1.什么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和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汉字。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规范汉字。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4.什么是不规范汉字?
所谓不规范的汉字是指书写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废止的“二简字”和错字、别字。
5.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有什么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经济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信息、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关注一起编校公众号发送“法规”即可获取质检相关的主要依据。
6.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哪些?危害是什么?
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写错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滥用繁体字。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的普及、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损失和障碍。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计算机对汉字识别,要求汉字必须规范。
7.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8.汉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有哪些?
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6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
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
1986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
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2002年7月17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264组异形词整理表》(草案)
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
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3年8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
2016年3月,修订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
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
9.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指的是什么?
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是指国家机关的所有公文、印章、标牌、标示牌、指示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10.哪几种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1.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哪些行业?
主要是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证券、医院、电信等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12.公共服务行业应在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14.国家现行法律有哪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名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15.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作了如下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1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主要是对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17.当前推行语言文字规范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民众的文字应用能力有所下降,越来越智能的拼音输入法让人们产生了依赖性,这对文字结构、笔顺的规范都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人们书写文字的频率越来越低,提笔忘字、写错字别字的现象愈发频现;再就是很多年轻人刻意追求标新立异,使文字的应用出现不规范现象。比如:每年新出现的网络热词,大都导致网络语言简单化、碎片化、随性化,直接对传统文字的规范性和严谨性造成冲击,“饮以为荣”“牙口无炎”“默默无蚊”“骑乐无穷”“无畏不至”……此类用“谐音”的做法,也搞乱了优美的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因此全社会大力推行规范化语言文字就显得尤为必要,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语言文字,都应该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也表示要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新词新语、字母词、外语词等的监测研究和规范引导,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