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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 来源:海南省技师学院
  • 上传者: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14-01-15

为使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现对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接待原则

(一)遵循热情周到、必要合理、节约高效、对等从简的原则,严格执行“提前申报、实名登记、明确标准、统一单据、规范程序”的要求。

(二)坚持学院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院行政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学院重要接待事务;对涉及教学、教育等业务性较强的接待事务,应由相应部门负责对口接待。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学院检查工作。

(二)兄弟院校领导来访或率团来学院考察交流。

(三)外聘专家、学者。

(四)地方与学院有业务往来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和群众团体负责人来访。

(五)学院主办、承办的会议需要招待的。

三、接待办法

(一)凡因上级机关领导来院指导工作,其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带队来院参观考察,院士、国内重要知名人士来访,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院的人员由有关对口系部或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并事先向学院行政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领取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凡该各部门接待的,各部门应积极承担接待任务,不得推诿,并安排好来宾的迎送、住宿、用餐等具体事宜。

(二)各种学术和专业会议的接待,由承办部门负责。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会议通知拟文稿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三)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时,若确需学院党政领导参加的,应提前一天与学院行政办公室联系,由学院行政办公室按照对口原则联系并通知陪同领导。

 四、接待标准

(一) 用餐:招待形式分为工作餐和宴请。凡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安排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宴请,平时用餐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要按照对等、对口原则从简从严控制,具体由院领导确定。凡对口部门接待的,原则上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由部门负责人从简安排。坚决杜绝一客多陪现象,一般控制在3人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超过4人。工作餐一般安排在院内教工食堂,不上酒水和香烟,不上听装饮料。宴请安排在学院定点或签约酒店,不上名贵菜肴和高档酒。

(二)住宿:根据来宾需求由学院行政办公室给以联系或安排,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凡邀请的来宾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其费用由学院酌情处理。

(三)参观游览:根据来宾要求和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应的参观游览。在院内参观的,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被参观部门要安排专人介绍情况。

(四)在接待过程中,一般不赠送礼品。

五、接待经费

(一)学院各部门公务接待费应在年初学院经费预算中专项预算。

(二)按照“谁接待、谁签单、谁负责”的原则,接待费用专项列支。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结算并及时报账。报销时必须附有《公务接待审批单》及具体消费清单。

(三)学院食堂消费,主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审批单》签单消费,食堂凭签单表到学院财务部结帐。

(四)接待费报销,凡未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而自行安排的接待不予报销;不符合审签手续的接待费发票(发票盖章有效)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予报销。学院行政办公室、财务部要加强对招待费支出和报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实施接待的,以及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的,一律不予报销。院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招待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学院各部门公务接待费将定期在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各部门必须规范招待费的办理和管理,认真执行本规定,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作为考核干部的标准。

本规定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招待费使用规定》一文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013年2月28日

 

 

 

附件:

海南省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承办部门

 

经办人

 

被接待单位

 

带队人职级

 

宾客人数

 

陪客人数

 

公务活动内容

 

人均用餐标准(元)

 

用餐地点

 

住宿标准(元)

 

定点接待宾馆

 

住宿天数

 

接待费预计额(元)

 

接待承办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

 

接待承办部门     分管院长意见

 

院长意见

 

备注

 

说明:1、本单由院长签署同意意见后,由院行政办公室复印留存,承办部门持原件办理相关报销事宜;

      2、备注栏的内容包括:(1)除食宿费外,需开支的其他费用情况;(2)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